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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计bug导致数据被删除,java工程师背锅被开除:

 

程某某(1989年出生)于2017年4月27日入职爱狄特公司,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。程某某担任工程师,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,每月15日之前爱狄特公司支付程某某上个自然月工资,月薪为13000元。2019年3月程某某月薪调至14000元。2019年11月6日爱狄特公司以程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,依据相关规定将程某某予以辞退。
 
爱狄特公司为证明因程某某工作失误,导致1101中国邮政大数据平台河南租户删除事故,系重大事故,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,公司依规定将程某某辞退行为合法,不应支付赔偿金。提供了如下证据:
 
1、总结报告、爱狄特公司员工何某与邮政项目负责人的聊天记录、程某某与吴某的聊天记录、工作群聊天记录、公证书。
 
2019年10月31日爱狄特公司在工作群中发出通知,告知全体项目人员河南省服务器已经扩容成功,用以证明程某某2019年10月31日就已知晓河南省服务器扩容成功。
 
程某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,但认为邮政数据中心的吴某在联系之前已点击“重新安装”按钮导致租户信息删除,且吴某点击前也没有任何提示,是系统漏洞所致,不应是其的过错。
 
(2019)厦证内字第24910号《公证书》(以下简称《公证书》),该《公证书》内容为程某某与吴某的QQ聊天记录,其上显示:
 
2019年11月1日14:33,吴某告知程某某扩容不成功,没有进度条显示。程某某答复:“我们看看”。吴某要求随后反馈。
 
2019年11月4日,程某某告知吴某,由于其认为扩容未成功,点了“重新安装”按钮,结果租户信息被删除。程某某表示其扩容未成功点击“重新安装”按钮是正常操作,但并未想到点击后会删除租户信息。吴某也表示租户扩容安装失败后点“重新安装”按钮是正常操作,此操作不应该造成删除租户丢失数据的故障,而且系统也没有任何危险信息提醒。
 
2019年11月5日程某某继续询问吴某是否在向其提出问题前就已经点击了“重新安装”按钮,吴某回复称“点了”。
 
2019年11月6日吴某向胡某发出电子邮件,告知胡某2019年11月1日下午,其登录管理门户发现河南租户的状态显示为“扩容未成功”,于是点击了“重新安装”按钮试图进行重新扩容,在点击“重新安装”按钮无任何反应的情况下,联系了程某某,所以河南租户被删除故障的直接原因是其点击“重新安装”按钮。
 
租户“重新安装”这个功能在有租户扩容功能之前就存在,是为了在租户创建失败时进行重新安装,后来门户增加了租户扩容功能,但“重新安装”这个功能并没有做相应的改动,并且在对租户扩容功能进行测试时,也没有检测到这个功能的缺陷。从而造成了门户上的这次操作引发了这个故障,导致租户信息被删、数据丢失。所以其认为此次事故不是人为误操作导致的,而是平台功能上的缺陷。
 
程某某认可《公证书》的真实性,不认可证明目的,主张吴某先点击“重新安装”按钮,后导致租户被删除,吴某在要求技术支持前就点击“重新安装”的,“重新安装”导致租户被删,且点击后没有任何提示,应是系统缺陷,并不是人为误操作。
 
2、事故修补的人员花费共30000余元。
 
3、员工手册。员工手册16.1纪律处罚条例规定,工作不负责任,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的,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,可不经预告或警告,立即解除劳动合同。
 
程某某认可证据2、3的真实性,租户信息被删除是因吴某点击“重新安装”导致的,其并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
 
4、爱狄特公司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对11.1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决定(以下简称《处罚决定》)。
 
主要内容:“2019年11月1日,邮政大数据平台项目组在省分集群扩容运维过程中,轻视生产维护工作,粗心大意、责任心不强,导致某省租户被删除,生产数据无法恢复。本次生产事故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,且项目组在客户内部被点名批评,公司商誉严重受损。……做出如下处罚一、对当事人程某某予以辞退;二、相关责任人……处以罚款”。
 
程某某认可该证据真实性,不认可证明目的,主张是吴某点击“重新安装”按钮导致租户被删除,且造成其后的经济损失。
 
5、《离职手续单》,用以证明前任向程某某交接了管理门户、应用门户,包括操作手册和源代码,程某某应当知道“重新安装”按钮的作用以及处理问题的流程。
 
该《离职手续单》显示所属部门工作交接情况:“1.中国邮政一期及1.5期管理门户、应用门户……” 。程某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,不认可证明目的。
 
爱狄特公司认可系统中的“重新安装”按钮不是程某某设计的,但认为《离职手续单》能够证明程某某知晓问题处置流程以及“重新安装”按钮的作用。
 
爱狄特公司还提供了工资表,用以证明程某某的月工资标准,其上显示程某某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基本工资为6500元,岗位工资为6500元;2019年3月调整为基本工资7000元,岗位工资7000元;另外,每月还有餐补(按照考勤统计,标准为不超过15元/工作日)和全勤奖100元。程某某认可证据的真实性,认可2019年10月收到工资11 879.83元,2019年11月收到工资2726.67元。
 
2019年11月12日,程某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,要求爱狄特公司支付:
 
1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,750元;
2、2018年度绩效奖金差额10,647元;
3、2019年度绩效奖金14,430元。
 
2020年4月仲裁裁决:
1、爱狄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,750元;
2、爱狄特公司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差额9,217元;
3、爱狄特公司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金11,890.40元;
4、驳回程某某其他申请请求。
 
爱狄特公司不服裁决结果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 
北京爱狄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(原告)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:
 
1、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 750元;
2、不支付被告2018年度绩效奖金差额9217元;
3、不支付被告2019年度绩效奖金11 890.40元;
4、被告承担诉讼费。事实和理由:
一、被告工作严重失职,轻视生产维护工作,责任心不强,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,原告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,不构成违法解除,不应支付赔偿金。
理由:
(1)原告工作群中显示,被告已知道某项目某省服务器在2019年10月31日扩容成功。按照正常流程,被告应从后台对系统进行检查,查找系统显示扩容未成功的原因,并根据所查找出的具体情况予以解决,但被告未对系统进行检查,未查看工作信息、系统日志、未按正常流程操作,也未及时发现问题的真正原因是系统已经扩容成功,只是未能在操作系统正常显示,而是从前台登录客户操作页面进行操作,完全凭个人经验进行主观判断,且未将上述情况及时向项目经理上报。
 
(2)吴某是否在联系被告前就点击“重新安装”按钮与被告失职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。退一步,假使吴某在联系被告前就已经点击“重新安装”按钮,在吴某点击“重新安装”时已经导致租户信息被删除,但因被告未按照正常流程操作,未能及时发现原因,也未将吴某点击“重新安装”按钮一事及时告知原告,导致原告组织人员进行维修、组织供应商进行检修,共支出加班费用30,000余元。
二、双方未约定年度绩效奖金,且奖金属于原告用工自主权,并非固定的薪资组成部分,故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年度绩效奖金及差额。
 
程某某(被告)辩称:
同意仲裁认定事实和裁决结果,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造成租户信息删除的原因是吴某点击“重新安装”之后删除的,且在吴某点击“重新安装”时,系统没有任何提示,属系统的漏洞,不是人为原因造成。
 
法院裁决:
根据爱狄特公司提供的《公证书》,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:
 
一、邮政数据中心的吴某在联系程某某之前就已经点击了“重新安装”按键;
二、吴某点击“重新安装”按键时,已经导致租户信息被删除;
三、吴某认为“重新安装”的功能,是为在租户创建失败时进行重新安装;
四、吴某不知晓点击“重新安装”会导致租户信息被删除、丢失;
五、增加租户扩容功能,但“重新安装”按键的功能没有相应变动;
六、程某某并非“重新安装”功能的设计者,必一定不熟知此按键的功能。
 
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、除名、辞退、解除劳动合同、减少劳动报酬、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,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。爱狄特公司提供的《离职手续单》不足以证明程某某已详实明知“重新安装”按键的功能及相关问题处置流程;导致租户信息被删除以及经济损失并非程某某造成,而是由于在系统未显示进度条,未显示扩容成功的情况下,吴某点击“重新安装”按键造成的,故此次事故认定为程某某轻视生产维护工作,粗心大意、责任心不强,承担被辞退的后果,有违公平。故爱狄特公司以程某某的行为导致租户信息被删除,生产数据无法恢复,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及商誉受损,缺乏事实依据,系违法解除,理应支付赔偿金。
 
根据程某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可以看出,爱狄特公司计算绩效奖金的计算公式为考核工资×时间系数×个人绩效系数-奖金个税,考核工资为13,000元,个人绩效系数为1,支付时间为每年春节前的事实,法院予以采信。根据法律规定,减少劳动报酬,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。爱狄特公司未对程某某2018年考核不称职,不应发放全额绩效奖金进行举证,且2019年初还对程某某薪资调整至14,000元,说明符合考核标准,故应全额发放程某某2018年度绩效奖金。因爱狄特公司违法解除行为导致程某某没有完成2019年度的工作,故2019年度绩效奖金按照程某某实际工作期间计算,较为公平,故爱狄特公司应当支付程某某2018年度绩效奖金差额9217元和2019年度绩效奖金11,890.40元。
 
综上,一审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、第八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:
 
一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,北京爱狄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,750元;
 
二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,北京爱狄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程某某2018年度绩效奖金差额9217元;
 
三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,北京爱狄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程某某2019年度绩效奖金11,890.40元;
 
四、驳回北京爱狄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 
二审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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